随后,赵先生就剪纸文化为同学们进行细致的讲解。首先是剪纸的历史和意义“自古中国便有剪纸的习俗,剪纸能直接反映劳动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它不仅是审美上的满足,更是精神上的寄托”。接着,实践队员了解到现代剪纸有别于传统剪纸,南派多用阳刻的手法,细腻玲珑,而北派则多用阴刻的手法,厚重粗犷。现代剪纸大多将两种手法结合使用,这需要传承人扎实的基本功和敢于创新的勇气。好的一幅剪纸作品需要讲究五门功课“圆尖方缺线”。力求圆要饱满,尖要挺拔,方要整齐,缺要有序,线要流畅,每一项都要求匠人有极强的耐心和细心。并且一幅小小的剪纸,却要经历折纸、画图、剪镂、贴裱四个复杂充满学问的流程。比如纸的选择上,需用宣纸染的红、黑、紫、深蓝等色纸或地方生产的毛边纸染的大红、大绿土产纸,这些纸薄而松,质地结实,而非大家想象普通的白纸便能胜任。
接着,实践队对传承人进行了采访,并提出了自己对剪纸文化的疑惑与不解。“好的剪纸设计需要与沟通和思考,需要从量变到质变,需要扎扎实实的基本功”一幅优秀的剪纸作品往往需要花费匠人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来完成,而随着传统习俗的改变和社会现代的变革,如今愿意传承剪纸这项非遗文化的年轻人越来越少。赵先生说,这更需要他们传承人积极挖掘和思考时代特色,在保留文化底色的情况下,与主流相结合,做一个有时代温度的传承者。他相信源于民间的剪纸文化能再次适应时代,作为各家各户的符号来呈现出新时代的新活力。
秉持传统,融入时代
在被问及如何更好传承剪纸文化,赵先生说:“我认为传承的关键在于如何融入新时代,用新时代的叙述方式去讲好非遗故事。若是剪纸要单纯依靠一家小店以售卖或者体验的形式去宣扬剪纸文化,那么力度肯定是不够的。怎么利用好新时代?我认为一个是通过和大企业合作,把剪纸元素融入进他们的产品中,让大家有更多接触到剪纸的机会。第二个是运用像抖音,B站这样的新媒体平台,比如像李子柒,用新媒体让全世界认识到了中国田园诗般的美,剪纸也是一样,能把艺术用喜闻乐见的方式传达给大众很重要,第三个是融入其他艺术,比如把剪纸元素融入到舞蹈、戏剧、建筑这样的艺术中,“众人拾柴火焰高”嘛,不同艺术的抱团也对弘扬也非常有益“。
“薪火相继承千年底蕴”,实践队员对此感触颇深,一代又一代的文化工匠,秉承先祖遗训技艺,将这美好精妙传承。而他们传承的不仅是一门门精美绝伦艺术,更是一种种中国人的情绪的表达,一缕缕中华民族文化自信的魂和神。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通过传承人的讲解与指导,实践队员决定尝试自己剪出一幅的剪纸,切身感受剪纸过程中的酸甜苦辣。
在艰辛的实践下,队员们剪出了精美喜庆的剪纸
通过一天的实践,实践队员对剪纸文化的美有了更为深刻全面的认知,并亲身体会到了剪纸制作的艰辛不易,收获了展出成品时的自豪喜悦,同时了解到同剪纸一样的非遗文化在传承和弘扬上面临的困境和挑战。在更直观地体悟到保护非遗文化的重要与困难后,实践队与传承人展开了讨论,得出了更好保护非遗文化的方法:大众层面,我们应自觉地学习了解非遗文化,并落实在行动中,切身体会非遗文化的美,匠人方面,要耐得住寂寞,坐得住板凳,以虔诚沉稳的心对待非遗艺术,并且不能一昧固守传统,而要让非遗艺术融入新时代并随时代发展,展现出新的活力,政府部门方面,既要加大对非遗文化的投资,不让传承匠人因经济等原因而放弃,还要多加建设非遗文化的展现平台,让非遗文化更多地走进寻常百姓的生活。通过这样三管齐下,实践队相信非物质文化遗产一定得到根本性的保护、传承与发展,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一定能走向大众,走向世界,走向未来。(孙泽昕)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